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8]371号 1998-12-08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地区在检查电力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中发现线损过高,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决定,对东北电网所属企业的线损凡超过10%(含10%)的,一律按1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1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对农电企业的线损凡超过30%(含30%)的,一律按3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3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