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2003]222号 2003-11-0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省局发文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配合饮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饲料产品,须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抽检),出具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后,才能按规定予以免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仍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0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