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3]22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04
摘要:对配合饮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饲料产品,须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抽检),出具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后,才能按规定予以免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2003]222号              2003-11-0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省局发文第二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配合饮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饲料产品,须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抽检),出具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后,才能按规定予以免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仍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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