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7]281号 1997-05-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国税函[1997]2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HGCM97.EXE。 二、各局对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按照此出口商品退税率库进行审核、退税。 三、关于1997年海关商品代码库(含新税率等信息)有关操作说明如下: 释放以下文件: C:>A:\HGCM97CMCODE.DOC3,35304-23-979∶01商品码说明文件 CMCODE.CDX118,27204-23-979∶01商品码库索引 CMCODE.DBF1,420,56004-23-979∶01商品码库 STDCM.CDX116,22404-23-979∶01标准商品码库索引 STDCM.DBF359,70304-23-979∶01标准商品码库 (商品名称为全称) STDCM.FPT591,23204-23-979:01标准商品码库 将以上文件拷贝至\TS\TSSH\CODE目录下即可。 但要注意: 若原商品码库有自加商品码,应先将原商品码库生成备份,新码拷入后,再将备份读入,并对自加商品码重新鉴定。 四、外贸企业的1997年海关商品代码库由各局负责拷盘。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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