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847号 2005-12-26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02]316号)规定执行,年审时间为2006年1月至5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年审中对正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年审的总结工作。年审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各相关方面的情况,年审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及总结,防止出现往年年审时间拖延过长现象的发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年审通告及年审所需的各种表格由各市自行印制使用,各市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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