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60号 2004-09-1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包括审核项目,下同)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9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省局审批(包括已上报申请尚未审批的项目)的,省局不再审批,由所属市地税局负责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9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省局审批(包括已上报申请尚未审批的项目)的,省局不再审批,委托所属市地税局负责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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