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人工[1995]235号 1995-05-10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47号)精神,我市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四个城区除外,下同)、县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所或农财科),乡、镇财政所中定编并在岗的专职农业税收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财政局农业税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财政局农业税收人员每人每月30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农业税收岗位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税务征收津贴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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