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交叉征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业务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征字[1997]046号 1997-12-17 税屋提示——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税务机构分设后,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要坚持“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区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新地税征字[1996]018号)进一步明确了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的纳税人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你局反映石河子市政府要求对交叉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统一由国税局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规定对交叉征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二、关于交叉征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 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89号文件对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明确划分。目前,我区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的个体工商户征管关系已基本理顺,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各自税收征管范围对其税收征管工作均有条不紊地进行。因此,根据目前征管现状和条件,地税局不宜委托国税局对交叉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进行代征。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96]89号文件划分的征管范围,对交叉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进行征收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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