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外[1999]5号 1999-02-0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杭地税政[1999]字1号)收悉。本文提出的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几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以房产的评估价作为投资额入帐的,其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时,应以评估价作为房产原值计征。 三、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四、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市(地)局审核批准,在大修期间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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