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部分废止] 京地税个[1999]334号 1999-06-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失效。
你分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88]财税外字021号《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中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7]54号文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可以同时执行。 二、[部分废止]外籍个人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住房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是由财政、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发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由于目前发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外籍个人在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又持以前月份的住房费用凭证前来申请免税,不能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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