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瓜菜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1]403号 2001-12-2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琼海、琼中两市县,其瓜菜收入已列入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因此对收购其境内生产的瓜菜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其他市县的瓜菜照常征税。 二、瓜菜农业特产税征收标准的确定要紧密结合市场的瓜菜收购价格,同时考虑对其他市县的影响,毗邻市县之间要相互协商,征税标准尽可能统一。一方面要防止降低标准,争抢税源,另一方面要防止超标准收过头税。一般情况下,一个市县的征税标准应该统一。 三、加强源头控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在公路上设站设卡征税,以保证绿色通道的畅通。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加强源头控管,在源头征税。为此我们首先要抓好税源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瓜菜生产经营情况,随时了解瓜菜的销售收购信息,有的放矢的开展征收工作。同时要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尽可能在瓜菜的生产收购地征税,达到源头控管的目的。 四、加强“外运证”管理。“外运证”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偷、逃税行为。要建立健全“外运证”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外运证”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外运证”的管理和使用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琼海、琼中两市县对瓜菜不征农业特产税,但必须按规定给瓜菜收购者填开免税的“外运证”,其他市县对属于琼海、琼中两市县的瓜菜,不得再补征税款。 2、查验时,对“外运证”上填开的瓜菜数量与实际运输的瓜菜数量相符的,给予放行,不相符的,对差额部分按查验地的征收标准补征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在瓜菜运输途中,“外运证”到期的或者瓜菜需要转运的,纳税人需要换证,沿途农税机关要热情服务,及时给予换证,不得加收任何税费。 五、查验征收是农业特产税的主要征税方式之一。查验征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征管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至少有一名农税征管人员在场; 3、农税征管人员必须穿农税服装; 4、农税征管人员出示农税检查证; 5、税票由农税征管人员填开和保管,不得由他人代劳。 六、税务违章处罚直接触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必须慎重。违章处罚要做到: 1、处罚主体唯一,只能是农税征收机关; 2、违章事实清楚; 3、处罚依据充分; 4、处罚程序完整; 5、违章定性准确; 6、违章处罚得当; 7、执法态度端正。 七、跨市县运输瓜菜必然存在,跨市县收购瓜菜行为经常发生,瓜菜市场价格起伏不定等因素的存在,要求我们市县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真正做到一方面为纳税人服务,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防止税收流失,应收尽收。 八、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农税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完善征管规程,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执法行为。 对农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向纳税人吃拿卡要的,要坚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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