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28号 1999-07-2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仍按省清资办等五家联合通知(皖清办[1997]11号)办理,凡批准城市信用社处理资产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城市信用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国税局同意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纳入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不得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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