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128号 2005-06-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已经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应定性为偷税;但在对其行政处罚时,应考虑补缴税款这一情节。 二、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税务机关已追缴其应纳税款,不再由纳税人办理税款抵退手续。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