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39号 1999-07-07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减免税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个人必须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的规定,按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第一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三、有关办理减免税申请、程序均按甘地税[1997]46号文规定的要求办理,并要填报《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凡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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