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三[1999]39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7
摘要:有关办理减免税申请、程序均按甘地税[1997]46号文规定的要求办理,并要填报《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凡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39号      1999-07-07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减免税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个人必须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的规定,按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第一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三、有关办理减免税申请、程序均按甘地税[1997]46号文规定的要求办理,并要填报《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凡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0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