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9]178号 1999-04-2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江苏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于匿名举报案件,经国税机关对该案件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奖,也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提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8)11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计提。 第六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管理,监察、计财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税务举报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情节深度、材料真实程度、配合情况以及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贡献大小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计发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罚款的10%。 第八条 举报奖金发放额度如下: 1、追缴税款、罚款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奖励; 2、追缴税款、罚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3、追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 4、追缴税款、罚款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5、追缴税款、罚款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元以下的奖励; 6、挽回税款、罚款在1万元以下的,酌情给予奖励; 7、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数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提高奖金数额,奖金超过5万元(含)的,均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奖金批准发放权限: 1、奖金在1万元(含,下同)至5万元(不含,下同)之间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奖金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奖金1000元以下的,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 第十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应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最详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为国税稽查部门提供重要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其他人员,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应在案件结案并将查补税款、罚款等入库后一个月内,由负责查处该案的税务稽查机构支付。支付单位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邻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力。 第十五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及填发单位。 第十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并统一下发。举报人领取奖金,除举报人要求对社会公布外,一律给予保密。其支付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存。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根据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对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或冒领;如发生被骗取或冒领的,除追缴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国税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给予精神奖励;如公开表彰宣传,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本举报奖励规定中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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