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0号 2000-01-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粤地税[200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省级固定税收收入"是指如下范围的税收收入: 1.营业税 (1)金融(含信用社)、保险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但不包括非金融、保险业务应交的营业税; (2)南航(集团)公司、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业务应交的营业税,不包括非运输业务应交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省财厅《关于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复函》(粤财法[1995]30号)明确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省已正式发文通知企业隶属关系下放给广州市管理,并已办理财务关系划转手续的国有企业;1985年5月20日前成立且已由广州市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的省级预算外企业。 (2)省供销社及其直属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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