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1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5
摘要:省财厅《关于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复函》(粤财法[1995]30号)明确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省已正式发文通知企业隶属关系下放给广州市管理,并已办理财务关系划转手续的国有企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0号        2000-01-05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粤地税[200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省级固定税收收入"是指如下范围的税收收入:

  1.营业税

  (1)金融(含信用社)、保险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但不包括非金融、保险业务应交的营业税;

  (2)南航(集团)公司、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业务应交的营业税,不包括非运输业务应交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省财厅《关于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复函》(粤财法[1995]30号)明确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省已正式发文通知企业隶属关系下放给广州市管理,并已办理财务关系划转手续的国有企业;1985年5月20日前成立且已由广州市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的省级预算外企业。

  (2)省供销社及其直属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05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