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173号 2009-12-1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软件企业、飞机维修企业等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国税机关均应按《通知》规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 二、切实加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资格认定,规范企业的日常纳税申报,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税收优惠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在新的征管模式尚未正式到位之前,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时,暂按以下业务流程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的退税申请后,管理环节要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确定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指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指标异常的,管理环节要暂停退税审批,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三)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的企业,管理环节应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案头分析要根据第三方信息和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分析确定疑点,根据疑点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的,进行实地核查。 (四)经纳税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纳税评估有问题并经过相应处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纳税人不接受纳税评估结果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上述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合理确定异常指标标准,逐步完善分析评估指标体系 鉴于此项工作刚刚开展,异常指标标准的确定暂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必须选取的指标: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如选定的销售额变动率其中一个指标上下波动超过30%(不含,下同),或增值税税负率与全市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差异率幅度超过20%(所退税款所属期全市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率)的,均应列为指标异常户,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二)《通知》中的其他指标可根据管理实际情况自行选用。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工作量和评估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逐步修订和完善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