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 苏财税[1998]2号 1998-02-13 税屋提示——依据苏财法[2011]5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报告,建行甘肃省分行“大委托”贷款业务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为956.55万元。(具体金额及单位附后)。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加强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对从营业额中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严格按照通知中所附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冲减,不得多冲或少冲,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建行甘肃省分行应收利息统计表 建行甘肃省分行应收利息统计表 单位:万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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