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税二[1994]54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工资列支税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8-01
摘要: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内不得变更办法,同时,在符合“两低于”的前提下,其提取的效益工资予以税前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工资列支税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税二[1994]542号          1994-08-0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精神,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工资税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务处理问题

  1、对继续实行和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按市财各局劳动局有关工效挂钩的文件执行。

  中央、省属企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其挂钩的具体办法,应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2、外留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甬政办[1994]4号文件规定办理。

  4、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挂钩的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比例和年终效益工资决算,国有企业由主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抄送同级主管税务机关。

  集体企业其工资、效益基数的核定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4、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内不得变更办法,同时,在符合“两低于”的前提下,其提取的效益工资予以税前扣除。

  二、关于提成工资问题

  实行提成工资企业仅限于浴室、理发、饮服企业,其实行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计税工资规定

  1、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范围:除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办法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外地驻甬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2、计税工资的组成内容:计税工资组成内容指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各种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3、计税工资标准。计税工资按当年人均创利水平档核定,在规定的额度内,按实扣除,超过规定额度的要并计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分档额度如下:

年人均创利 人均计税工资标准
盈利企业5000元以下 标准单位计税工资内
盈利企业5000元以上(含5000元) 标准单位计税工资的110%内
亏损企业 标准单位计税工资的80%内
完成减亏任务的亏损企业 标准单位计税工资的90内
专业从事建筑、装卸、搬运采石、地质勘探、铸造及野外作业的企业 按各档标准增加10%


  标准单位计税工资,市局将根据物价等变动因素一年一定。94年暂定6000元/年人均。

  四、市区预算内国有企业的计税工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由财政分局核定,并抄送同级税务分局备案。其他企业由税务分局核定。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市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制定工资的税务处理办法,报市局备案。但不行采用工资全部放开办法。

  六、现行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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