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7]48号 1997-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189号)精神,现就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具体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由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集中贴花缴纳;其他营业帐簿,由该公司统一购花,其上述所属单位自行贴花完税。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帐簿(含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由其所属各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贴花完税。 三、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核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资金额计税贴花。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及原辽宁省税务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如果一次性贴花数额较大,企业资金确实困难,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五、上述单位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凭证应在书立时,由当事人双方贴花完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