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92号 2000-04-1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的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对于加强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主动加强同各部门间的协调,建立固定联系制度,通过协抓共管,共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关于汇发[1999]372号(济汇发[2000]17号文转发)和鲁地税函[2000]36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各地应就凭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税款的征补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连同各级地税机关指定的固定机构、人员及联系电话,于5月底以前报省局(税收管理四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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