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府[1997]综093号 1997-07-22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06]3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1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 你局厦地税政三[1997]14号文悉。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7]004号文的决定精神,同意你局上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7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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