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1]39号 2001-04-23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执行以来,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地税部门的艰辛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代扣代缴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经市研究,现对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是现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真正提高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市局将下达代扣代缴工作考核目标,结合个人所得税征收任务目标一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出色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完成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基础管理,提高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率和申报率。 (一)强化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管理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全面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下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明确代扣代缴法律责任。年内登记率全市总体要求达到80%以上(按税务登记户数考核,以后逐年提高)。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前段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登记面。 2、会同征管处、计算机中心,在已建立的税务登记库的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登记库,并逐步实行对法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二)强化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管理 1、对已办理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情况。年内已办理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率全市总体要求达到70%以上(按扣缴义务人登记户数考核,以后逐年提高)。 2、扣缴义务人区别下列情况进行申报。 (1)对扣缴义务人当月支付给个人的各项收入,全部或者部分人员的收入达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应申报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及扣缴税款情况,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其他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人员,可不申报收入支付情况。 (2)对扣缴义务人当月支付给个人的各项收入,全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申报当月支付给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收入情况,并在申报时在“申报表”上注明“本单位向个人支付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字样,扣缴义务人对此申报负法律责任。 3、着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的监控管理。对“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除加强宣传辅导和监督外,还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对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全面促进代扣代缴工作。 (一)按规定依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的2%提取专项经费,作为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手续费不得低于实际代扣税款总额的2%,按月(季)结算兑付,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手续费,按户和按代扣税额情况明确划出一定的额度作为工作津贴,直接兑现给代扣代缴单位的具体办税人员的工作。但兑现给办税人员的工作津贴每月每人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二)保证代扣代缴手续费及时兑付。 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兑付程序和手续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在办理代扣手续费兑付手续过程中,主管税务所和分局计财科必须做到热情、文明、高效服务,确保及时足额兑付,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 (三)各分局税政科应切实履行好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职责,全面建立代扣代缴单位及代扣人员的档案,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实际发生代扣代缴的户数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按季考核各税务所兑付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兑付面和兑付率。 (四)各分局应拨付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专项经费采取按年拨付给局机关财务部门,由税政科掌握使用。具体拨付标准由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税政科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相应确定,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组织开展对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工作评比表彰和奖励,必要的宣传经费和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经费开支。专项经费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并按季向计财部门报送明细的支出报表(由市局统一格式),接受分局和上级职能部分的审计监督。 五、搞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网络和代扣人员队伍建设。 搞好代扣代缴网络和代扣人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代扣网络和队伍的协税护税作用,对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各级税务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一)对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都必须明确一名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为有利代扣代缴工作进行,办税人员应相对稳定,其指定和变动须报主管税务所备案。 (二)主管税务所对确定的办税人员,统一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员证书》(由市局统一格式并印制),作为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资格证明,办税人员变动后其由主管税务所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员证书》应收回,另行发放。 (三)分局税政科对办税人员要建立人员清册台帐(由市局统一格式),纳入统一管理,定期开展辅导培训,并经常通过印制宣传材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办税人员传递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信息,交流代扣代缴工作经验,帮助办税人员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以及代扣代缴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工作水平。 (四)各分局每年度应对代扣代缴工作进行一次评定,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要进行公开宣传和表彰,并按市局的统一布置对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给予奖励。 (五)各分局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宣传、代扣代缴网络和队伍建设。如每年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不同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制作宣传纪念品,赠送给办税人员;每年组织召开重点扣缴义务人座谈会,征求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工作经验;市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各分局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竞赛、经验交流和考核评比等。 六、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规范管理,市局将在每年年终组织专班对各分局代扣代缴工作及兑付代扣代缴费、代扣代缴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员证书(略)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登记表(略) 3、代扣代缴办税人员清册台帐(略) 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支付情况表(略) 5、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专项经费支出明细季度表(略) 6、代扣、代缴手续费支付情况季报表(计财表)(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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