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般是月结15天付款,按2.5%扣贴现息(现金折扣),每笔应付帐款我们都有此贴现息,故2007年我们一共有25万的现金折扣,科目入在“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的借方红字,现税局要求我们公司对这部份贴现息进行自查,说我们公司实际付款给供应商的金额比开票金额要少,1000万的应付帐款,实际只有付975万,而1000万的发票我们全部都有做进项税的认证与抵扣,故需针对25万对应的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转出补税,请问企业扣贴现息的金额对应的进项税在税法中有规定不可以抵扣吗?要求补税是按哪一法律法规执行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两个文件中均有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且明确: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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