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94号 2001-10-3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按6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支公司依所得税政策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附件:国税函[2001]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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