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63号 2007-01-1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择校费,符合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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