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珠医保[2022]25号 2022-4-22 税屋提示——依据珠医保[2023]62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等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以及因妊娠分娩引发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结算。《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三十二条“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统筹基金按每次分娩1000元标准支付;连续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统筹基金按每次分娩300元标准支付”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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