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1984]署行字第285号 1984-05-0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遗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汽车、录像机),由国外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4件;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2件。 三、不属于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以及超出上述范围的遗物,予以退运。 四、本规定自1984年6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1984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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