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23〕87号 2023-12-31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新时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岛城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到“十四五”末,全市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超过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鼓励行业和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围绕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优化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遴选建设一批市级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二)强化职业教育基础作用。推进国家“双高计划”高职建设工程,重点建设2所国家“双高计划”高职院校。实施中职学校提质扩优工程,加快建设10所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健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建立公用经费增长机制。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教育优质校、优质专业(群)建设,争创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校、优质专业(群)。大力实施工学一体化人才培养和一体化教师素质提升培训计划。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推行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支持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办学或共建技工教育联盟(集团)。持续深化我市“双元三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升级要求相适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优化培养载体和资源供给。积极创建国家、省、市高技能人才项目,依法依规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的单位给予奖励。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实施一体化综合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五)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围绕建设网络强市、数字青岛,实施数字经济“新一线”城市建设,探索建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打造一批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实施乡村振兴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和高素质农民、乡村工匠、传统技艺传承人培育计划,打造具有产业特色的“青岛匠谷”“工匠园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使用方式 (一)完善岗位使用机制。征集发布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挂帅”,统筹运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给予支持。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支持所在单位根据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对于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可按照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强化技能贡献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对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股权激励等激励办法。鼓励企业设置符合技能人才岗位特点的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等。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 (三)优化稳才留才引才机制。推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支持和鼓励职业院校毕业生留青就业或创业。继续实施引进或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市政府津贴奖励。充分发挥工匠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每年选树命名10—20名“青岛大工匠”和40—80名“青岛工匠”,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四、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一)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深入实施“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到“十四五”末,全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人数达到100人。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打破限制,按规定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开展多元化技能评价服务。拓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按规定向社会提供社会培训评价服务。探索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社会化改革,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高质量技能评价服务。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满足新业态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和技艺传承评价需求。实施技能岗位“人人持证”工程,到2025年,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三)构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支持举办胶东经济圈、数字城市、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等专项竞赛。对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竞赛的单位,以及成功创建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单位,按现行政策给予奖补。落实获奖选手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高技能人才评选激励 (一)加大评选奖励力度。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齐鲁首席技师等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实施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做好评选推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以及各类巾帼先进典型等相关表彰评选。鼓励各区(市)、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加大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评选奖励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健全激励服务机制。注重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候选人,加大高技能人才到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力度。落实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将获评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技能人才纳入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技能人才按有关规定适用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协商一致和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延迟退休。鼓励建设技能场馆、技能公园等技能人才工作载体。(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要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统筹。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各区(市)、各部门要按规定发挥好相关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作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所涉国家、省政策调整需我市相应调整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46号)文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46号)印发后,我市高度重视,在全面梳理总结“十三五”以来我市技能人才政策实施情况基础上,按照“十四五”时期国家、省、市对人才特别是技能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出台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46号),要求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创新高技能人才使用方式、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优化高技能人才评选激励。 三、出台目的 出台《实施意见》主要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岛城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技能导向使用制度、健全表彰激励制度4个方面,着力推进技能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通过增加有效的制度供给,构建完善制度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 设定一个目标:到“十四五”末,全市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超过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围绕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优化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推进和实施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工程,聚力打造2所国家“双高计划”高职院校、10所高水平中职学校。大力实施工学一体化人才培养和技工教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项目,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创新高技能人才使用方式。对于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可按照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和岗位聘用。鼓励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等。继续实施引进或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和奖励。充分发挥工匠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每年选树命名10—20名“青岛大工匠”和40—80名“青岛工匠”,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十四五”末,全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人数达到100人。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打破限制,按规定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建立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机制,对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竞赛的单位,以及成功创建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单位,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奖补。 (四)优化高技能人才评选激励。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加大高技能人才到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力度。落实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将获评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技能人才纳入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技能人才按有关规定适用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协商一致和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延迟退休。 联系电话:8591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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