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167号 2002-5-29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钛矿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在我省一直不够规范、统一。主要问题是各市县核定钛矿产品地产地销免税比例偏离实际,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引发了不同市县间相同行业税收负担不公平的矛盾,同时给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来种种问题。为正确贯彻执行地产地销政策,消除增值税管理隐患,规范统一征管,经省局研究,现就我省钛矿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钛矿企业生产销售的毛矿和成品矿,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核定地产地销比例征收。税务机关按6%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一般纳税人钛矿企业,无论其是生产销售毛矿还是成品矿,均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可按实际情况核定地产地销免税比例,但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不得高于60%。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税政管理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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