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76号 1997-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修订]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税务机关。”
三、减税、免税。按《条例》法规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法规。 四、票证管理。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法规。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机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城镇地区是否发放“契税完税凭证”,由各地省级征收机关自定。“契税完税凭证”的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另行下发。 五、会计科目设置。《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调整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六、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地对征收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可以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有关法规执行。 七、其他事项除《条例》、《细则》已有明确法规者外,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1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取得划拨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契税<李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