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投资入股的土地及地上建筑是否可差额纳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为外资企业,与中方股东在某地成立的合资公司,中方股东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评估价作价入股。根据相关法规,中方在投资时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现在合资公司需要迁址(非市政动迁、城市规划目的),所以想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厂房和附属设施...


  最后贵公司提到的扣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前面已经谈到:这里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一起转让,我们不分成转让土地和转让地上建筑物分别处理,而是统一按销售不动产处理。所以,这里土地的价格已经包含在旧房评估价格内了,就不存在再扣除土地成本的问题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