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用第三方筹划年终奖个税被查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3-03-28
摘要:部分企业和部分人,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除了前述的收入变性外,虚开发票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2023年03月18日,某证券报刊登公告:某上市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 295.43万元,对该公司罚款计443.15万元(追缴税款的1.5倍)。

  本稽查案例,给一些幻想通过所谓的“税务筹划”来避税尤其是对工资、年终奖等不想按规定交税的,是一击惊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企业属于扣缴义务人,通过所谓的“税务筹划”手段,应扣未扣,因此,税务局将追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拟处企业1.5倍的罚款。

  最终,企业的税收筹划变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反而白白地影响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分,以及降低了企业的商誉等,得不偿失。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设计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意味着高收入者将承担较高的税负。因此,实务中,这类“税收筹划”需求就特别旺盛。

  1.个人收入变更性质是违法行为

  这方面的税务稽查补税案例就太多了,因为税务局公布了很多明星、网红主播等稽查补税案,基本上都涉及到这一条。明星、网红主播等,利用“阴阳合同”、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等,将本来应该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收入,变更为“经营所得”项目收入或其他性质收入,从而避开“综合所得”最高45%的边际税率,实现少缴税。

  更有明星与制片方,将本来是影视演出的片酬,变为向明星控制企业的股权投资,在实现资金转移后,明星控制的企业迅速地破产倒闭,制片方以股权投资损失申报税前扣除,而明星则没有交税的情况下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明星、网红主播等稽查补税案,可以看出国家的税法是不容挑衅的,国家的税收利益是不能践踏的,所有不合法的“税收筹划”,最终都被税法“反噬”。

  2.非法避税将被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个人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而实施的非法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实施纳税调整。比如,个人转让股权,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故意签署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机关则有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通过虚开发票避税是违法行为

  部分企业和部分人,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除了前述的收入变性外,虚开发票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人虚开发票的,包括到税务局申请代开,以及注册空壳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进行虚开等情形。最近几年,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包括自然人),在实务中利用个人虚开发票非常猖狂,税务局已经将这点作为税务局稽查的重点范围,在大数据时代税务局也是很容易收集到这方面的信息,因为,企业如果想通过个人虚开发票来避税的,风险极大。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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