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702号 1996-11-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做好我局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经研究,制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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