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7]801号 1997-06-2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36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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