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44号 1998-01-0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09]125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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