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207号 1999-07-05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农村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法规定或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农村地方税款的单位为农村地方税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并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地方税款。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方税收的委托代征管理。 第五条 农村地方税务分局(所)应严格委托代征范围,对固定纳税人所缴纳的地方税种等原则上应直接征收。对边远地区、税源分散、零星、季节性、流动性及其他需要代征的地方税种在报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委托代征。 在没有设置地方税务分局(所)的乡镇,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将所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也可将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税收、车船税收、屠宰税收等部分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 第六条 农村地方税务分局(所)应严格审核代征单位的代征资格,在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根据税种、税源情况和征管需要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七条《委托代征协议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受托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代征税种、税目、税率、代征范围、代征时限; (三)税款的解缴方式、解缴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双方签章; (六)签约日期及地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委托代征协议书》中应明确,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农村地方税务分局(所)核定的税负代征税款,严禁按人头或田亩摊派税款。农村地方税务分局(所)按季或按半年对辖区内委托代征的“双定户”的税负定期进行测算和核定或根据其他规定对税负进行调整后,应将核定后的税负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代征单位,作为代征税款的依据。 第九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后,应发给各委托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领取的《委托代征证书》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条 国家税收法规变更,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代征单位按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委托代征证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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