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流[1999]627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6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转发给你们,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提供以下资料并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准予其在调帐当月进行税款抵扣: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提供发票联和抵扣联; 二、[条款废止]截至调帐前未进行税款抵扣; 三、[条款废止]相应的外购货物,工业企业已全部入库或商业企业已全额付款;相应的外购应税劳务其劳务费用已全额支付。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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