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国家高新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工业性企业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研究企业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如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如有的提供不出确凿证件和充分理由足可证明其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关于工效挂钩的后续管理。 1.上年度按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方法计提的应发工资没有足额发放的,其下年度工资基数应按吉地税所字[2000]335号文件第14条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对其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数额作为计税的工资基数。 2.效益基数比上年实际效益下降的应进行重点审查,非因政策性或较大的改制、改组因素造成效益减少的,计算所得税时对不合理减少部分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数额作为计税的效益基数。 3.税务机关取消审批后开始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在实行年度的第一季度内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企业上年实现的利润、效益、职工人数、实发工资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本年度工资基数及效益基数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其工效挂钩基数时应作为参考依据。 (五)关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的后续管理。 在审核确认上述三项所得占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重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十三)项规定办理,计算比重时分母按不含上述三项所得进行计算。 三、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为促进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审核检查报告制度,明晰管理责任。负责各项管理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对其所审核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制作书面审核报告,以示负责,明晰责任;对经审核存在虚报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应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后,交有关人员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建立审核(检查)台账。对各项审核情况应分项填制台账。分项台账的具体内容包括: 1、弥补亏损:企业名称、近五年内发生亏损年度亏损总额及亏损原因,审核后符合政策规定应予弥补亏损额及亏损原因,企业当年已经自行弥补亏损金额,其中符合规定当年可弥补金额、当年不允许弥补金额、企业弥补亏损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计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名称、改变方法种类、改变理由、企业自行改变年度增加或减少所得额、审核后同意增加或减少所得额。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名称、主要产品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开发方式、本年发生开发费用金额、上年开发费用金额、增长比例、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审核后符合规定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 4.高新企业减免税:企业名称、成立日期、认定高新企业日期、高新企业证书号及认定文号、高新技术产品领域、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产品占收入比重、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规定、应当开始享受减免税的当年实现利润额及享受减免税的种类。 5.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名称、从2000年起企业发生并入账计入费用支出累计金额、当年新发生金额、按规定标准已给予税前扣除累计金额、当年按规定标准扣除金额、结转以后年度税前应给予扣除的金额。 6.工效挂钩:企业名称、账面实现利润额、上年实现效益、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效益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效益基数、上年应发工资、上年实发工资、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工资基数、工资基数审核调整数额及原因、效益基数审核调整数额及原因、本年期末职工人数。 7.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企业名称、账面实现利润额、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本年提取数额、本年备抵法允许处理损失数额、本年直接转销法允许处理损失数额、审核调整数额及原因。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企业名称、应并入收入所得种类、占正常经营所得比例、实行分期并入损益的所得总额、期初已并入损益累计金额、企业自行计算本期并入损益金额、审核后本期应并入损益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待并入损益所得金额、审核纳税调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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