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10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3
摘要:工业性企业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研究企业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如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如有的提供不出确凿证件和充分理由足可证明其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建立重点项目审核备案制度。对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工效挂钩四个项目的审核情况按下列要求逐级备案。

  1.弥补亏损:当年弥补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自行弥补亏损金额、审核后符合规定弥补金额、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年度及产生亏损主要原因。

  2.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发项目名称、本年发生开发费用金额、上年开发费用金额、增长比例、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审核后符合规定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

  3.工效挂钩:利润额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500万元以上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账面实现利润额、上年实现效益、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效益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效益基数、上年应发工资、上年实发工资、本年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工资基数、本年期末职工人数。

  4.高新企业减免税: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报市、州局,100万元以上报省局。上报备案明细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日期、认定高新企业日期、高新技术领域、应当开始享受减免税年度实现利润额、应享受减税还是免税。

  市、州地税局向省局报送上述各项备案明细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之前。

  (四)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凡有国家取消审批管理项目事宜的,应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所附送的资料应满足地税机关审核和填制(报)审核台账和上报备案明细表的需要。

  (五)建立定期抽查考核制度。各级地税局要将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质量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可采取平时调查抽查和年末考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每年调查、抽查面不得低于下级上报本级备案户(件)数的15%。

  四、各地对保留下来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要认真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下放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56号)及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履行职责、提高效率,做好各项税务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以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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