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10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3
摘要:工业性企业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研究企业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如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如有的提供不出确凿证件和充分理由足可证明其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101号        2004-10-1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把取消的税务审批项目纳入日常管理服务、纳税申报审核和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这次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政策性都很强,具体操作业务也相对复杂,为从基础上防止或抑制企业自行处理的差错,各级地税机关要相应加大对取消审批项目的政策宣传辅导、咨询解答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措施,使企业财务人员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及处理办法,力争将极易发生的问题消除在企业日常会计处理、年终决算和纳税申报之前,以减少后续管理和检查工作的难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对企业财务决算和纳税申报表载明的自行处理的税前扣除和减免税项目情况进行精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各地应指定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承办此项工作。经案头就表审核发现有虚报、多报嫌疑问题的,要及时到企业查核,其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以确保税基不受侵蚀。

  二、各地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对取消后的审批项目进行后续管理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关于弥补亏损的后续管理。

  地税主管机关对当年发生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企业要采用案头审核与查账相结合的办法予以核实确认。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确有难度的单位,可向后延长两个月。要把弥补亏损额较大、同行业内生产、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而发生异常亏损以及有关联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作为审核检查的重点;在查核纳税人当年财务决算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载明的应税收入(所得)及自行计算弥补的亏损额时,要注意当期弥补的亏损额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超过弥补期限、有无已在前期纳税申报时做了弥补处理的亏损额又在本期重复申报或者虚报亏损的问题。发现此类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

  1.分清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与其他费用支出项目界限。一是要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与正常发生的固定资产维护、维修等非技术开发项目费用划开;二是要正确区分技术改造项目与技术开发项目的投入。在技术改造项目中,用于厂房和机器设备方面的支出不属于技术开发费用,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在技术改造项目开始前和改造中发生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费用,可列为技术开发费用;三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三条列举的十个具体费用项目中,企业每一项都必须能够与非技术开发费用划清界限,并且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提供出相关资料证明并说明理由。

  2.技术开发费用中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项目应作为审核的重点,企业试制项目产品属于大型机器和交通设备,构成产品实体耗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包括利用上游产品(以下简称"耗用额")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的部分占当年已开发完工新产品实际耗用额3%以内的(按规定比例计算少于一台耗用额的按一台计算确认)可确认为技术开发费用;试制项目产品不属于机器设备的,构成产品实体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的部分占当年已开发完工新产品数量耗用额7%以内的,可确认为技术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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