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496号 2004-11-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便于统一识别和查询,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对普通发票进行了换版:规范了票种结构、简并了发票种类、增强了防伪功能、提升了科技含量。现就普通发票换版公告和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宣传 这次普通发票换版是近年来较大的一次调整,对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住这次契机,广泛宣传新版普通发票的特征和换版的重要意义,并在办税服务厅和公共场所张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附后,各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告知社会各界的用票、索票单位和个人,依法自觉用票和索票,减少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二、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 (一)红字发票填开问题。当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及折让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为手工发票要在发票存根联下垫红色复写纸开具,如为电脑发票需在小写金额前加“-”符号。 (二)大写金额封口问题。凡大写金额不足最大版面的空白栏全部用“⊕”符号封口。作废发票除在发票票面写上“作废”字样外,最大数字前的空白栏全部用“⊕”符号封口。否则视为违规发票。 (三)增加货物销售限额发票问题。为加强个体户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管理,增加货物销售限额发票。发票限额的额度由各市自定,且只能是一种版面。 三、各市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的普通发票库存、领购、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为《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做好准备。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省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对现行普通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5年1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限于2005年1月31日前,纳税人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和已使用未验旧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和验旧。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共有9种:河北省ⅩⅩ市货物销售发票、河北省ⅩⅩ市货物销售限额发票、河北省ⅩⅩ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河北省ⅩⅩ市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北省ⅩⅩ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 (一)全国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由原来的7位改为8位。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二)全省手工版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和带企业衔头的发票)均为干式复写发票,存根联背涂防伪为分开的不同颜色的正方形色块;电脑版发票发票联一律使用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其它联次使用配套的无碳复写纸。防伪纤维,在纸面分布均匀,颜色多样,彩色纤维直视可见,在荧光灯照射下可见多种条、杠颜色。发票票面的其它防伪功能不变。 四、有关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经索取不提供发票的,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 凡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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