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工具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随着投资性金融工具渠道的拓宽,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使资产产生增值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也面临着税收问题,现分析如下。   企业取得的2007年以前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投资所得的政策变化
  (一)境内A股股票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税,仍要区分所取得的收益的性质进行不同处理。对于股息、红利,首先要看持有期限,如超过12个月,视同直接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计入免税收入;持有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不适用投资所得免税政策,具体征税方法有待明确。股票买卖价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畴,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二)基金投资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机构投资者买卖、赎回基金单位产生的差价所得,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三)债券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债、企业投资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计买卖价差收入仍需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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