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33号 2008-03-10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应全面了解和掌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事项,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由市局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3月31日以前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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