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8]5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5
摘要:衔头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缴销、保管、工本费核算等管理均应通过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衔头发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审核程序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58号      2008-04-15


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条款废止]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 衔头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缴销、保管、工本费核算等管理均应通过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衔头发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审核程序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需求的;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存放衔头发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

  (六)建立衔头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衔头发票按发票代码分为省管代码发票和设区市管代码发票两类。省管代码发票由省局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市管代码发票中,景点门票、过桥过路发票、经省局批准同意印制的衔头发票,由设区市局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

  第六条 [条款废止]衔头发票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后,提出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同时报送《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申请表》和衔头发票的式样。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后,在《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同时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设区市局。

  (三)除景点门票外,设区市局对首次申请印制的衔头发票,要严格审核,并报送纸质资料,经省局同意后,按第五条的规定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衔头发票种类,对住宿、餐饮等可以使用统一发票的行业,原则上不予印制衔头发票。

  第三章 式样及内容

  第八条 衔头发票基本式样和内容:

  (一)衔头发票的规格和式样原则上应按全省统一的同行业发票式样印制。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可由纳税人自行设计,但须经设区市以上地税局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二)衔头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应与本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相符。

  (三)衔头发票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发票防伪标记。

  (四)衔头发票票面需标明“此发票经***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字样,并注明批准字号、印制数量和日期。

  (五)衔头发票票面颜色按发票联数依次设置为:黑色、棕色、绿色、蓝色、红色、紫色、黄色。其中,第一联存根联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为绿色,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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