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58号 2008-04-15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六条条款废止。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条款废止]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 衔头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缴销、保管、工本费核算等管理均应通过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衔头发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审核程序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需求的;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存放衔头发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 (六)建立衔头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衔头发票按发票代码分为省管代码发票和设区市管代码发票两类。省管代码发票由省局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市管代码发票中,景点门票、过桥过路发票、经省局批准同意印制的衔头发票,由设区市局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 第六条 [条款废止]衔头发票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后,提出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同时报送《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申请表》和衔头发票的式样。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后,在《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同时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设区市局。 (三)除景点门票外,设区市局对首次申请印制的衔头发票,要严格审核,并报送纸质资料,经省局同意后,按第五条的规定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衔头发票种类,对住宿、餐饮等可以使用统一发票的行业,原则上不予印制衔头发票。 第三章 式样及内容 第八条 衔头发票基本式样和内容: (一)衔头发票的规格和式样原则上应按全省统一的同行业发票式样印制。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可由纳税人自行设计,但须经设区市以上地税局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二)衔头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应与本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相符。 (三)衔头发票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发票防伪标记。 (四)衔头发票票面需标明“此发票经***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字样,并注明批准字号、印制数量和日期。 (五)衔头发票票面颜色按发票联数依次设置为:黑色、棕色、绿色、蓝色、红色、紫色、黄色。其中,第一联存根联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为绿色,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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