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襄地税发[2012]120号 2013-5-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二、核定征收率 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核定征收率为10%;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