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57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电力行业减税降负助力四川省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届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将按照国务院部署,研究制定继续执行的具体方案。我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将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二、关于“建议风电、光伏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等三个目录,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后两个目录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其中我省共新增36个条目。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与风电、光伏相关的产业项目已纳入鼓励类产业项目,如第五类“新能源”第1项“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第2项“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等,企业自行判定为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调整,我局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将更多与风电、光伏相关的项目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此外,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登陆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建议帮助协调和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吁延续大型水电站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不动产及建筑安装服务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新建水电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明显下降。同时,随着当前国家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水电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还将进一步降低。按现行税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地方不能自行制定税收政策。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人建议,为国家统筹安排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提供参考。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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