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8]258号 2008-09-2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7]75号)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同时,该办法规定,对纳税人新增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扣税”的方法计算抵退。鉴于安徽省电力公司属于预缴结算的纳税人,按照现行3.5%的预征率进行预缴结算,其总机构实现的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以抵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此,根据财税字[2007]75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征期起,统一将安徽省电力公司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3%。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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