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今年1月25日发文称,将在央企范围内全面开展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工作。又一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博弈开始了。 国资委强调,分离的非主业宾馆酒店将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市场转让等方式,重组到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优势中央企业。此次酒店资产重组,出让方不仅希望收回投资甚至获得溢价,还希望藉此摆脱相关的负债和富余人员;而对接收方来说,最佳方案则是通过“划拨”免费获得此等资产。 央企酒店资产的出让和接收,并不是简单地把产权一卖了之,而是将其众多历史遗留困难一并转手,这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职工的安置问题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引入的“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会计处理 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税法规定 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不符合税法上对费用的据实扣除原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1:2010年5月1日,A企业集团按照央企酒店重组的要求,进行主业改造、辅业分流,拟解除与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共计金额100万元。 例2:续上例,2010年12月31日,A企业集团支付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并代扣个人所得税5万元。 例3:2010年12月31日,A企业集团根据辞退计划(职工有选择权)条款规定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计算并计提费用500万元。 特别注意 2.准予税前扣除的员工辞退福利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支出,尚未支付的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对于例3计提的辞退福利,应该做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例2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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