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聘请“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对施工工程实施现场监理,我公司需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监理费”。请问: 2、在计算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支付的该“工程监理费”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项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监理费应该将其归属到开发间接费用中进行核算,属于可加计扣除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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