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财税[2011]74号 2011-11-30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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